退学(辍学)学籍制度
1、学校原则上不允许退学(或辍学)。
2、学生因故申请退学(或辍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签字批准,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或辍学)手续,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
3、退学(辍学)学籍由教务处保管。
中国人民大学退学学籍规定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连续两个学期出现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学分超过该学期修课总学分数50%(含50%)的;
(2)不及格课程(包括教学环节)学分按门次累计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的;
(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2.学生退学,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由招生就业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因学习成绩或学习年限原因退学的,同时应由教务处出具意见;本人申请退学的,同时应由其父母在退学申请上签署意见。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3.退学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申诉程序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15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