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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办法
    来源:福州泰来教育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认真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公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公安部、教育部的部署要求,在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省公安厅政治部会同厅警务督察总队、福建警察学院等部门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在本省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安院校招生的组织领导,严把招生标准,严格招生规定,严肃落实责任,严密组织实施,坚决把好“入口关”,确保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

      二、强化招生宣传。各市、县(区)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院校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深入细致做好公安院校招生宣传工作,鼓励指导符合条件、有志于公安事业的优秀考生踊跃报考。要严肃招生宣传纪律,规范招生宣传内容,完善宣传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严禁以娱乐化、庸俗化方式开展招生宣传,宣传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要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引导,稳妥处置敏感舆情,营造良好的招生舆情环境。要教育引导考生增强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不得在网络媒体平台发布参加公安院校招考、录取通知书等信息,严防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三、提升服务水平。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参与政治考察工作的单位和民警,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做到接待热情、办理及时,展示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要面向考生、家长、社会准确、细致开展公安院校招生政策宣传解读、信息查询和咨询等服务,从细微处用心用情用力帮助考生和家长排忧解难。

      四、落实安全保障。组织开展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期间,要健全招生安全工作机制,强化底线思维,压实安全责任,全面排查梳理全流程各环节的风险隐患,完善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人员安全、设备安全、信息安全、保密安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属地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要求,改进有关工作流程,合理管控人员密度,加强个人防护和场地消杀,全力保障考生和招考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五、严肃招生纪律。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健全完善招生信息公开、监督制约机制,畅通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主动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要聚焦问题线索,严肃执纪问责,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政治部。联系人:兰锦升,联系电话:0591-87093094。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 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福建省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工作,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23〕204号)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安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公安院校)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郑州警察学院(原铁道警察学院)、南京警察学院(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上述5所公安院校以下简称部属公安院校)和福建警察学院6所公安院校。福建警察学院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新疆警察学院2023年定向福建省招录培养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人才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23年定向招录培养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人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治〔2023〕196号)有关规定实施(我省招生公告另行发布)。

      第三条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主要包括考生志愿填报、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录取、入学复审复查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福建省2023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计划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其中,A类招生计划要求首选科目为历史,再选科目必选政治;B类招生计划要求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必选政治;C类招生计划要求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不限;D类招生计划要求首选科目为历史,再选科目不限。

      第六条  部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和福建警察学院司法警察专业面向全省招生。福建警察学院公安专业面向我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生源定向招生。福建省2023年公安院校公安、司法专业招生计划见附件1、2。

      第七条  面向铁路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和海关缉私部门等垂直管理部门入警就业招生计划,被录取考生需与垂直管理部门、培养院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毕业后入警要求、工作去向、选岗规则、最低服务年限、违约责任与处理办法等事项。

    第三章  报考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2023年高考资格,报名参加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九)高考文化考试成绩符合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  考生应在本科提前批填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志愿,具体办法按照《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部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限户籍在福建省范围内、在福建省报名并参加高考的生源报考。福建警察学院司法警察类专业限在福建省报名并参加高考的生源报考。

      福建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设区市分别编制,考生必须在本人户籍所在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

      第十一条  省公安厅政治部会同省教育考试院从严开展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组织认定考生的生源地,严防发生错审、漏审和高考移民、冒名顶替等问题。生源地为考生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及体能测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提前批常规志愿的第一志愿中有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分别按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以下简称“科目组类别”)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按面向设区市的科目组类别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生名单(若填报志愿人数不足按实际人数)。省教育考试院于志愿填报结束次日12时前向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入闱的考生名单,并在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www.eeafj.cn)脱敏脱密后公布。

      考生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所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将视其为该院校专业组生源,适用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录取及征集志愿全过程,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入闱考生须接受公安机关的政治考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仅面向提前批常规志愿的第一志愿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且只组织一次。填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志愿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考生,作放弃志愿处理。

      第十四条  福建省2023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时间为7月4日-6日(上午8:00-11:30、下午2:45-6:00),地点在福建警察学院(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从北园路南大门入校)。原则上采取分片区、分批次方式组织开展。其中:7月4日安排福州、莆田、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生,7月5日安排三明、南平、龙岩的考生,7月6日安排厦门、漳州、泉州的考生。上述时间、地点如因特殊情况调整,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入闱考生按照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顺序依次进行,且只能参加一次。各检查、测评项目当场公布结果,由考生本人在相关表格上签字确认。考生面试或体检不合格,均不安排参加下一环节检查或测评。考生对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果如有疑义,应当场向复核投诉组提出,由复核投诉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当场未提出的,事后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考生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需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及考生本人页复印件,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近期免冠正面一寸不限底色彩色相片5张,以及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密封好的政治考察表,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考生须现场交纳体检费现金20元,交通、食宿等其他费用自理。

    第五章  政治考察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除按《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合格外,还须经公安机关政治考察合格。

      第十七条  政治考察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政治考察时,要参照公安机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考生个人档案进行严格审核。若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籍、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生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则政治考察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政治考察工作由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为主负责实施,设区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统一使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政治考察表》(附件3,以下简称《政治考察表》)。

      异地参加高考考生的政治考察工作,可由受理考察申请的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发函,请其协助、配合做好考生考察工作。有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意愿的考生可适当提前办理政治考察手续。

      第十九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和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以下流程开展政治考察工作:

      (一)考生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报考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索取(从公安内网厅政治部网页“表格下载”栏下载),或者自行从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http://gat.fujian.gov.cn)“政务公开-通知公告”栏下载《政治考察表》,打印一式2份并逐项填写考生基本信息、“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受处分或者违法犯罪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栏目后,送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考察。

      (二)县级公安机关为政治考察实施机关。公安机关派出所对考生填报的上述信息和“考生本人”“考生家庭成员”等具体考察情形进行逐项核实、考察,并经负责人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用信封密封后提交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三)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组织国保、治安(户政)、刑侦、网安、法制、出入境、科通等警种部门,对考生《政治考察表》进行认真审查。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综合派出所及各有关警种部门的核查意见,作出政治考察“合格”或“不合格”意见。考察意见为合格的,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实施机关盖章后,一份用信封密封后交给考生带到面试现场,一份提交至设区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

      (四)各设区市公安局政治部对提交的《政治考察表》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政治考察审核意见,由负责同志签字、审核机关盖章后,报送省公安厅政治部。

      (五)省公安厅政治部综合县、市公安机关作出的考察意见和审核意见,作出政治考察结论。

    第六章  面试

      第二十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并合格。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面试项目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面试表》,附件4),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七章  体检

      第二十一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还须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体检并合格。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其中报考福建警察学院的男性考生身高168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二十二条  省公安厅政治部协调监督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体检工作。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参考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高考体检表等材料,在对考生填写申报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患病经历申报表》(附件5)等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对考生的身高、体重、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具体体检项目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体检表》,附件6)进行现场检查,作出体检意见。省公安厅政治部根据医生的体检意见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第八章  体能测评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体能测评并合格。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有3个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由负责体能测评的裁判长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体能测评表》(附件7)作出测评意见,省公安厅政治部综合作出体能测评结论。

    第九章  录取

      第二十四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投档成绩需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五条  入闱且经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的全部考生名单于7月7日18时前一次性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和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并送有关公安院校脱敏脱密后供考生查询。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考生名单,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分别按科目组类别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按面向设区市的科目组类别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

      公安院校按照核定公布的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审档后择优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由招生院校对姓名、专业等信息脱敏脱密后供考生查询。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备案后,及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征集志愿只面向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参加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且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与未完成招生计划为同一院校专业组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及时向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各公安院校录取的公安专业考生名单。

    第十章  入学复审复查

      第二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制式表格等材料,在考生录取后1个月内送有关公安院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相关公安院校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入警就业面向复核,政治考察复查、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相关公安院校及时将复审复查工作情况分送省公安厅政治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抄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省公安厅政治部会同省教育考试院、公安院校做好因复查不合格而被取消入学资格学生的相关后续工作,并同步核查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负责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省公安厅政治部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相关公安院校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按照职责任务负责具体实施,公安督察、招生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公安厅政治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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